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195号 1997-06-24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证券公司取得的证券回购收入是否应征营业税的请示》(河地税发[1997]9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证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一方(卖方),在买出证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的交易,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
因此,广东证券公司河源营业处从事证券回购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买卖业务(包括证券回购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范围,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Copyright © 2012-2021(www.yvyp.cn)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万站群
本站部份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素材、图片版权属于原作者,本站转载素材仅供大家欣赏和分享,切勿做为商业目的使用。
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