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缴的认缴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款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解答2018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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