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广大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将2017年1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申报期限顺延至2017年1月16日。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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